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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
第一章:法医学绪论
法医学,又称为法庭医学(forensicmedicine)、裁判医学(medicaljurisprudence)、法律医学(legalmedicine),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学科。
法医学的专业分类
一,法医病理学。
二,法医物证学。
三,法医临床学。
四,法医毒物及分析。
五,法医人类学。
六,法医精神病学。
法医学的任务
一,为法律提供科学依据或证据。
二,为医药卫生实践与立法提供科学依据。
三,通过科学研究促进医学发展。
法医学的工作内容:
一,现场勘察
二,活体检查
三,尸体解剖
四,物证检验
五,书证检验
法医学专业分类及内容
一,法医病理学~研究对象:尸体~研究内容:死因鉴定
二,法医临床学~活体~伤残鉴定
三,法医物证学~生物性检材~亲子鉴定、个体识别
四,法医毒理及毒物~生物性检材~毒物的分离、定性、定量及鉴定
五,法医人类学~骨骼毛发的形态学检查
六,法医精神病学~活体~精神疾病、精神状态
法医学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法医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性结论的科学活动。
法医学鉴定内容:
一,死因鉴定。
二,伤残鉴定。
三,亲子鉴定。
四,毒物分析。
五,微量物证。
六,交通事故鉴定。
法医学鉴定构成要素:
一,鉴定机构。
二,鉴定人。
三,鉴定程序。
四,鉴定文书。
五,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
一,科学性,鉴定结论是一种科学根据的判断性意见。
二,专门性,鉴定结论内容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所做的判断结论。
三,非法律评价性,不是对有关事实的法律评价。
法医学简史:国内法医学。国外法医学。
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我国宋代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成书于年,是世界上第一部有系统的司法检验书。因此,一般认为中国法医学形成以《洗冤集录》问世的年代为标志。一般认为Charles五世年颁布的《加洛林刑事法典》使法医学真正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标志。18世纪是欧洲法医学繁荣发展的时期。
第二章:死亡与尸体现象
死亡:死亡是一个过程,是指个体生命功能的永久停止。死亡可以分为躯体死亡和细胞死亡。躯体死亡:心肺脑功能的停止。细胞死亡:不同组织、器官死亡过程长短不一。呼吸、心跳、脑功能的停止是人体死亡的标志。心脏死(心性死亡)。呼吸死(肺性死亡)。脑死亡(脑性死亡)。
一,心脏死(cardiacdeath):是指心跳停止先于呼吸停止。主要见于心脏的原发性疾病或心脏损伤,也可见于电解质紊乱和神经反射所引起的心脏骤停。
二,呼吸死(respiratorydeath):又称肺性死亡(lungdeath),是指呼吸先于心跳停止而导致的死亡。呼吸死的主要特征是低氧血症,高碳酸血症,酸碱平衡紊乱,组织缺氧和酸中毒。(肺损伤。肺部疾病。)
假死(apparentdeath):处于濒死期者,有时生命功能极度微弱,临床的常规检查方法难以察觉生命特征的存在状态。假死者若经及时救治可复活,有时亦可自然复苏。
发生假死的常见原因:机械性窒息、镇静安眠药中毒、电击、高低温损伤、脑震荡等,早产儿更易发生假死。对怀疑假死者应作如下检查,仔细鉴别:1.心脏活动。2.呼吸活动。3.血液循环。
三,脑死亡(braindeath):是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完全丧失,也称全脑死亡(totalbraindeath)。包括原发性脑死亡和继发性脑死亡。
原发性脑死亡,主要发生于脑组织的损伤、出血、炎症、肿瘤。
继发性脑死亡,其他原因引起的脑水肿、脑压迫或脑疝形成等。也可继发于心脏或肺功能的先行障碍和停止。
脑死亡的判断标准:1.脑循环停止。2.脑电活动停止。3.脑功能丧失。
植物人:是指脑高级中枢,尤其大脑皮层功能丧失的状态。即意识、情感、思维等功能的丧失,但生命植物中枢(脑干、延髓生命中枢)依然存在的状态。
死亡过程(deathprocess):个体死亡自发生到最后终结的阶段。一般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濒死期。2.临床死亡期。3.生物学死亡期。
一,濒死期(agonalstage)(临终期terminalstage):是死亡过程的开始阶段。表现为意识模糊或消失,各种反射减弱或消失等。持续时间几秒钟到数小时。
二,临床死亡期(clinicaldeathstage):临床上判断死亡的标准。表现为心跳呼吸停止,脑功能丧失(各种反射消失,瞳孔散大)
三,生物学死亡期(biologicaldeathstage)(细胞死亡:cellulardeath):此期是死亡过程的最后阶段。指组成机体的细胞发生死亡。
超生反应(supravitalreaction):生物学死亡期开始后,在一定时间内,组织细胞仍然保持着生命功能和对外界刺激发生的低级原始性反应的现象。如,骨骼肌、心肌受到刺激后可出现收缩;肠管受到刺激后可出现肠蠕动等。这些现象可用于推断死亡时间。
法医学死亡分类:
根据死亡方式:
一,暴力死(violetdeath)(非自然死):又称外因性死亡。自杀死。他杀死。意外死。
物理和化学因素引起的死亡:1.机械性损伤死。2.机械性窒息死。3.中毒死。4.电击死。5.烧死。6.冻死。7.溺死。8.高低温。
二,非暴力死(自然死naturaldeath):又称内因性死亡。包括生理性死亡即老衰死,病理性死亡即病死两种情况。
三,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根据死亡速度的死亡描述:
一,即时死:一分钟内的死亡。
二,急死(猝死):24小时内的死亡。
三,亚急性死:2~3周内的死亡。
四,慢性死:大于3周的死亡。
死亡原因:
一,根本死因:死亡的原发疾病或暴力。
二,直接死因:致命性并发症引起的死亡。
三,辅助死因:主要死因以外的疾病或损伤。
四,诱因:诱发潜在疾病恶化而引起的死亡。
五,联合死因:多因一果的情况。
尸体现象:根据发生的时间不同分为早期和晚期尸体现象。由于尸体现象的发生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因此早期与晚期的划分是相对的(24小时)。
一,早期尸体现象(earlypostmortemphenomena):指在死后24小时内尸体所出现的特有征象(肌肉驰缓、尸冷、尸斑、尸僵、尸体痉挛、皮革样化、角膜混浊、自溶和自身消化等。)
(一)温度相关现象:尸冷,尸体温度逐渐降低。24小时后,尸温与环境温度相同。影响尸冷速度的因素:1.环境因素,环境温度、湿度、通风、停尸物导热性。2.死因,猝死、CO中毒、机械性窒息、痉挛性疾病死亡者,尸冷慢;慢性消耗性疾病与大失血死亡,溺死冻死者,尸冷快。3.个体差异及衣着情况,肥胖、青壮年男性及衣着多者尸冷较慢。小儿尸冷较成人快。尸冷的测量方法,通常以测量直肠温度为标准尸温。
(二)肌肉相关征象:1.肌肉松弛。在尸体现象中肌肉松弛出现最早,与死亡同时发生。2.尸僵,形成一般在死后1~3小时。3.尸体痉挛,是一种特殊的尸僵现象。尸体痉挛多见于中枢神经系统损伤者。
(三)水分相关征象:1.角膜混浊。2.局部干燥又称皮革样化。3.自溶,自溶的发生与细菌无关。胰腺和胃肠粘膜最早发生自溶。
(四)血液相关征象:尸斑。尸斑分期:1.坠积期,尸斑开始形成至死后12小时,手指按压,尸斑可以退色。2.扩散期,尸斑发展到扩散期约需12小时,用手指按压仅稍微退色。3.浸润期,死后24小时,浸润期常开始于死后第二天。
尸斑的法医学意义:确证死亡。推测死亡经过时间。判断有无移尸。推测死因。
二,晚期尸体现象,是指24小时后出现的尸体现象。分为毁坏型和保存型两类。
(一)毁坏型尸体现象:1.腐败,腐败的结局是尸体白骨化。2.尸体表现:尸臭。尸绿。腐败气泡和水泡。泡沫器官。腐败静脉网。巨人观。死后呕吐和口鼻性液体流出。肛门子宫阴道脱垂和死后分娩。2.霉尸。3.白骨化。
(二)保存型尸体现象:1.木乃伊。2.尸蜡。3.泥炭鞣尸。4.浸软。
晚期尸体的死亡时间推断:一,根据尸体腐败发展程度推断。二,利用法医昆虫学知识推断。
第三章: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mechanicalinjury):由机械性暴力造成的机体损伤。
机械性损伤的分类:
一,按致伤物的性状: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
二,特殊类型:交通损伤。坠落伤。颅脑损伤。
三,按损伤性质:自杀伤。他杀伤。意外或灾害伤。
四,按损伤形态:表皮剥脱。挫伤。创。骨折。内脏破裂。肢体离断。
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
一,擦伤,又称表皮剥脱。
二,挫伤,闭合性损伤。
三,创,构成:创口、创缘、创角、创壁、创底、创腔(创道)
四,骨折,骨组织破坏
五,内脏破裂,内脏器官破坏
六,肢体离断,躯干四肢破坏
机械性损伤的类型:
一,钝器伤
二,锐器伤(切创、试切创、抵抗伤、砍创、刺创、剪创)
三,火器伤(枪弹创、散弹创、爆炸伤)
特殊类型的损伤:
一,交通损伤
二,颅脑损伤
挥鞭伤(whiplashinjury):车祸时,由于车体和车内人员的骤然加速或减速以及头部的惯性作用,使颈部前后过屈或过伸,导致颈椎、颈髓及脑组织遭受牵拉、扭转、断离及压迫,造成颈椎半脱位,颈髓受压或挫伤,称为挥鞭伤。多发生于5~6颈椎,其次为第一颈椎。
颅脑损伤包括:
一,头皮损伤
二,颅骨骨折
三,颅底损伤
四,颅内出血
五,脑组织损伤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死亡原因的确定:
一,原发性死因。
二,继发性死因。
三,并发症。
生前伤和死后伤的鉴别:
一,生前伤。
二,死后伤。
损伤物的推断:进行比对。
死亡方式的判断(自杀死、他杀死、意外死)
第四章:机械性窒息
窒息的分类:
根据发生呼吸障碍的环节不同:
一,外窒息(多见于呼吸道受压迫或阻塞等)
二,内窒息(见于某些毒物中毒、严重贫血、组织内血液阻滞等)
根据窒息发生的原因不同:
一,机械性窒息
二,电性窒息
三,中毒性窒息
四,空气中缺氧性窒息
五,病理性窒息
六,新生儿窒息
机械性窒息的分类:
一,闭塞呼吸道口所致
二,压迫颈部所致(缢死、勒死、扼死)
三,异物阻塞呼吸道所致(捂死、哽死、)
四,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
五,体位性窒息:因长时间被限制于某种异常体位,使呼吸功能受阻及静脉回流受阻而发生窒息死亡。(醉酒后发生)
六,液体吸入呼吸道所致
机械性窒息的一般征象:
一,双手指甲重度紫绀。
二,颜面瘀血发绀。
三,瘀点性出血。
四,心脏表面斑。
五,肺表面出血点。
压迫颈部所致的窒息死:
一,缢死(吊死)(自缢、他缢、意外性缢死)
二,勒死(自勒、他勒)
三,扼死(掐死)
缢死,颈部压迫缢索,多见于自杀。
勒死,勒索压迫颈部,多见于他杀。
扼死,均为他杀,偶有误伤所致。
压迫胸腔部所致的窒息:
堵塞呼吸道所致的窒息死:
一,捂死
二,哽死
溺死:
溺死的机制:1.窒息。2.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3.心搏骤停和原发性休克(水中猝死)。
尸体征象:1.口鼻部泡沫。2.手中抓有异物。3.皮肤改变。4.水性肺气肿。5.消化道溺液及异物。
性窒息:
体位性窒息:指因长时间被限制于某种异常体位,使呼吸功能受阻及静脉回流受阻而发生窒息死亡。(多发生于醉酒后)
第五章:高低温损伤
一,热伤
二,中暑
三,低温损伤
四,电流损伤
烧伤深度的估计:四度分级法
Ⅰ度烧伤,温度40~50℃,伤及表皮层,红斑性烧伤,不留瘢痕
Ⅱ度烧伤,温度50~70℃,伤及真皮层,水疱性烧伤,不留瘢痕
Ⅲ度烧伤,温度65~70℃以上,伤及皮肤全层,焦痂性烧伤,留瘢痕
Ⅳ度烧伤,完全破坏皮肤及深层组织。炭化。
解剖所见:呼吸道热伤。烟雾的吸入。CO中毒(血液鲜红色)。
中暑分类:
一,热射
二,日射
三,热虚脱(热疲劳)
发生条件:
一,体热产生亢进
二,散热障碍
鉴定意见:高温致多器官损伤。
电流损伤:
通常直流电电流强度达到mA或者交流电电流强度达到70~80mA,可致命。
日常50~60HZ交流电对人体危险性最大。
大于0V的高电压可使皮肤与高压电源之间形成电弧,衣服燃烧,导致烧伤。
低电压可引起致命性心室纤颤。
交流电致死电压为25~V。
直流电致死电压多为~V。
高压电作用时间小于0.1秒不致命。~V的电流长时间作用可能致死。
死亡机制:
一,心室纤颤与心跳骤停(2A以上电流)
二,呼吸停止与窒息(电流性昏睡)
三,继发脂肪栓塞或脏器破裂。
四,高坠伤
电击的形态学改变~体表变化
一,电流入口(表现为电流斑)
二,电流出口
三,皮肤金属化,电烧伤
四,电击纹
电流斑(electricmark):系电流入口,由于带电导体与皮肤接触,在接触处产生焦耳热及电解作用所造成的一种特殊皮肤损伤。形成条件:电压足够高,产生足够热能。形成机制:热作用与电解作用共同作用。栅栏状排列,核流。
雷击死:
一,高能量。
二,高电压。
三,强电流。
四,作用时间短。
五,高电压的电流有时流过体表。
冻伤及冻伤死:
冻死(deathfromcold):较长时间暴露于温度较低的环境中,人体产热中枢调节功能丧失,严重影响物质代谢和生理功能等引起的死亡。
低体温:直肠温度小于35℃的状态。直肠温度小于25℃时致死。
发生条件:
一,环境因素:寒冷、御寒条件差、潮湿、风速、气温骤降等。
二,个体因素:年龄、机体状态(饥饿,疲劳)、酒精和血管扩张药或麻醉药等。
三,不一定零度以下。
四,低温+风+衣物潮湿冻死的好发条件。
冻伤程度:
Ⅰ度冻伤:红斑,伤及皮肤浅层,红肿痒痛。
Ⅱ度冻伤:水疱,伤及皮肤全层,红肿水疱。
Ⅲ度冻伤:坏死,伤及皮肤、皮下组织、肌肉和骨骼。
死亡过程机制:
低温~寒颤~运动功能失调~困倦虚弱~意识丧失~心跳骤停。
冻死的形态学改变:
一,体表改变,反常脱衣现象、苦笑面容、尸斑鲜红或淡红、腐败延缓、多处轻度表皮擦伤。
二,内部脏器改变,各器官瘀血、水肿等。
法医学鉴定:
一,环境条件:寒冷地区或冬季,湿度,风速。
二,机体状态:体弱或饮酒,外伤,精神异常,衣着单薄。
三,尸检:苦笑面容,鲜红色尸斑,冻伤,胃粘膜下出血,髂腰肌出血,左右心内颜色差异,膀胱内尿液充盈。
四,其他因素:排除其他死亡原因。
杀婴:在分娩中或娩出后不久,将已经具备生存能力的新生婴儿用暴力手段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一,积极杀婴。二,消极杀婴。
第六章:猝死
猝死(suddendeath):是由于潜在的疾病或器官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意外的死亡。
原因:器质性功能衰竭。性质:自然死或病死。
猝死的特点:
一,自然性与非暴力性
二,突然性
三,意外性
猝死的流行病学调查:
一,以心血管疾病居首位。
二,高峰期为0~6月和30~50岁。
三,异常发育易发。
四,男:女=2:1。
诱因:
一,精神心理因素,狂喜狂怒忧伤焦虑恐惧争吵惊吓等情绪。
二,外伤性因素,击打上腹部,心前区,颈动脉窦,会阴部等神经敏感区。
三,环境因素,过冷过热。
四,过劳或剧烈的体力活动,重体力劳动。
五,其他:暴饮暴食、过度吸烟饮酒、轻微外伤、轻微感染、性交等因素。
心血管系统疾病猝死:
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二,冠状动脉口狭窄
三,主动脉瘤
四,病毒性心肌炎
五,心肌病
六,肺动脉栓塞
七,高血压性心脏病
八,心传导系统异常所致猝死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猝死:
一,蛛网膜下腔出血
二,脑出血
三,脑梗死
四,颅内肿瘤
五,癫痫
六,病毒性脑炎
七,脑膜炎
八,脑脓肿
消化系统疾病猝死:
一,急性消化道出血,死亡机制:失血性休克。
二,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三,急性弥漫性腹膜炎
四,急性扩张及胃破裂
生殖系统疾病猝死:
一,异位妊娠
二,羊水栓塞症
三,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四,其他产科合并症
其他猝死:
一,婴幼儿猝死综合征
二,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三,抑制死
第七章:临床法医学概论
法医临床学(forensicclinicalmedicine):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知识,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和病理等问题的一门学科。
法医临床学的特点:
一,法医临床学和临床医学均属于应用医学,但承担的任务却截然不同。
二,法医临床学涉及临床医学的各个学科。
三,法医临床学虽属自然科学范畴,但具有很强的社会性。
法医临床学研究的内容:
一,损伤程度鉴定(重伤、轻伤、轻微伤)。
损伤程度鉴定的引用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二,伤残程度鉴定(工伤评残、伤害、交通事故、保险、医疗事故、交通事故)
三,医疗纠纷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纠纷的鉴定:1.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责任原则。2.医疗损害鉴定:过错责任原则。
四,诈病、造作伤鉴定
诈病(simulation):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假装或伪装患有某种疾病。
特点:
1.诈病均有明确的目的。
2.同一人群中常常伪装相同的疾病。
3.多选择不易检查鉴别的疾病进行伪装。
4.症状混乱而矛盾。
5.不正常的病程。
6.诈病常与损伤联系在一起。
7.体检不配合。
造作伤(病)(artificialinjury)(disease):故意损害自己或授意他人损害自己的身体,造成自身损伤或疾病。特点:1.有明确的目的。2.损伤较轻微。3.损伤或疾病易诊断。
五,致伤物、致伤方式推定
六,伤病关系鉴定
伤病关系的处理原则:应当认真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1.完全作用。2.主要作用。3.相等作用。4.次要作用。5.轻微作用。6.没有作用。
外伤和不良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直接因果关系全部责任参与度91%~%
2.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参与度61%~90%
3.临界因果关系同等责任参与度41%~60%
4.间接因果关系次要责任(诱因)参与度21%~40%
5.间接因果关系次要责任(辅因)参与度1%~20%
6.无因果关系无责任参与度0%
七,性功能鉴定
第八章:临床法医学鉴定
颅脑损伤:
一,头皮损伤
二,颅骨骨折
三,脑损伤
常见的临床症状与体征:
一,头痛,是颅脑损伤的最常见症状。
二,意识障碍,可反映脑损伤的程度。
三,昏迷,是最严重的意识障碍。
四,呕吐,多呈喷射性。
五,头晕与眩晕
六,失语,大脑与语言功能有关区域的损伤所致。
七,瘫痪,大脑皮层或锥体束受损所致。
八,记忆力减退、失眠多梦、耳鸣耳聋、视力减退、感觉异常、精神障碍
颅脑损伤的法医学检查:
一,损伤局部的检查:必要时应剃除损伤部位的毛发。损伤的部位。损伤的大小和形状。伤口和瘢痕的长度测量。损伤处颅骨的情况。
二,神经系统检查:神志、精神状态、脑神经、运动系统、感觉系统、反射以及脑膜刺激征的检查。
三,辅助检查:脑电图、X线片、头部CT和MRI
头皮损伤:
一,头皮擦伤:钝性外力沿切线方向作用。
二,头皮挫伤:钝性外力沿垂直方向致伤。
三,头皮血肿
四,头皮钝器伤:挫裂伤
五,头皮锐器伤
六,头皮撕脱伤
头皮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头皮创口长度是评定头皮损伤程度的主要依据,准确测量创口程度十分必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
伤残程度:多不构成伤残,只有头皮严重损伤后遗留大面积无毛发的案例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1.X级伤残,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2.IX级伤残,头皮无毛发25%以上。
颅骨骨折:
一,颅盖骨折
二,颅底骨折:1.颅前窝骨折。2.颅中窝骨折。3.颅后窝骨折。
脑损伤:
一,脑震荡,是一种功能性改变,缺乏客观体征。诊断脑震荡的必备条件:明确的头部外伤史,确证的原发性意识障碍,一般不超过30分钟,脑无器质性损害。参考条件:逆行性健忘,头痛,头昏,记忆力减退,失眠,多梦等自觉症状。
二,脑挫裂伤,是外力作用于头部造成的原发性脑组织器质性损伤。按病理形态可分为脑挫伤和脑裂伤。影像学表现:CT扫描和MRI扫描。预后:脑挫裂伤的部位大约5天后开始出现液化。法医学鉴定:重伤二级、轻伤一级。
三,颅内出血、血肿,颅内出血积聚于某一部位,达到一定体积或造成脑受压而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时,称为颅内血肿。
外伤性脑内出血与非外伤性脑内出血/高血压脑出血的鉴别:
外伤性脑内出血和非外伤性脑内出血的区别:
发生部位:脑挫裂伤局部。内囊基底节区。
边界:毛刷状、蓬松。光滑。
血肿数目:单发或多发。单发。
伴发症状:与脑挫裂伤及蛛网膜下腔出血伴发。无。
出血量:小。大。
外伤史:有。无。
眼损伤:
视功能检查:1.主观视功能,视力、视野、色觉、对比敏感度等。2.客观视功能,视觉电生理。法医学检查:远视力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视力表与受检眼距离为5m。
法医学鉴定实践中,评定视力障碍是以远视力为标准,对加用镜片后视力改善者,则以矫正视力为视力损害程度标准。
诈盲:表现为单眼或双眼盲,双眼诈盲者表现有时比盲人还盲,由于双眼诈盲难以坚持长久,易露出破绽,故双眼诈盲较单眼诈盲为少。
双眼诈盲的检查:1.瞳孔对光反射。2.闭目试验。3.视觉诱发电位检查。
单眼诈盲的检查:1.变换测试距离。2.雾视法。3.视觉诱发电位检查。
耳损伤:
耳的组成:外耳、中耳、内耳。
耳损伤的分类:
一,外耳损伤:耳廓损伤、外耳道损伤。
二,中耳损伤:鼓膜损伤、听骨骨折
三,内耳损伤:极少单独发生,头部强烈震荡可以导致内耳损伤。
诈聋(伪聋):常见于头部或耳部遭受打击后,可表现为双耳聋或单耳聋。
第九章:法医临床(二)周围神经及胸腹损伤
周围神经:是指中枢神经系统(脑和脊髓)以外的神经成分。周围神经系统包括脑神经、脊神经和内脏神经,其主要功能是传递感觉与运动的信息。在法医学鉴定中,最常见的是脊神经损伤。
脊神经共31对,其中颈神经8对,胸神经12对,腰神经5对,骶神经5对,尾神经1对。成分为混合神经,含有感觉和运动纤维。
组成,由前根和后根组成,前根主管运动,后根主管感觉。
损伤的分类:根据类型和程度分为4类:
一,神经传导障碍,周围神经损伤最轻的运动和感觉障碍,数日后或数周后可自行恢复。
二,神经轴索断裂=鞘内中断,轴索和髓鞘断离,神经膜完整,肌肉可萎缩,多可自行恢复。
三,神经部分断裂,因切割、严重牵拉神经功能部分丧失,需手术。
四,神经完全断裂,因切割、严重牵拉神经功能完全丧失并出现所支配肌肉萎缩,需手术。
神经损伤的原因与机制~根据损伤的方式
一,挤压伤
二,牵拉伤
三,摩擦伤
四,切割伤
五,挫裂伤
六,火器伤
七,缺血性损伤
八,医源性损伤
九,电击性损伤
十,放射性损伤
主要症状和体征:
一,运动障碍
二,感觉障碍
三,自主神经功能障碍
四,肌肉萎缩和肢体畸形
法医学检查:
一,一般检查1.局部检查。2.神经功能检查。
二,辅助检查:1.肌电图。2.神经传导速度。
常见周围神经损伤:
一,臂丛神经:正中神经、桡神经、尺神经
二,坐骨神经
三,腓总神经
四,胫神经
一,臂丛神经损伤,支配整个上肢的运动和绝大部分感觉。
(一)臂丛上部损伤:1.腋神经,损伤后表现为‘’方肩‘’。2.肌皮神经,损伤后表现为:屈肘无力以及前臂外侧感觉障碍。
(二)臂丛中部损伤:中干或C7神经根损伤。
(三)臂丛下部损伤:下干或C8、T1神经根损伤,影响:正中神经内侧头或尺神经支配的肌肉。表现:腕及前臂运动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爪形手。
(四)全臂丛损伤:上肢全瘫,运动感觉障碍,肌肉萎缩。
二,正中神经损伤
临床表现为:运动‘’猿手畸形‘’,感觉手掌桡侧三个半指感觉障碍。
三,桡神经损伤
臂丛神经最大的一支,最易受伤。
表现为:垂腕、垂指畸形和虎口区背面感觉障碍。
四,尺神经损伤
表现为‘’爪形手‘’。
正中神经损伤
前臂不能旋前,屈腕力减弱,拇食中指不能屈曲,拇指不能对掌,外展。大鱼际萎缩,呈‘’猿手畸形‘’。
手掌桡侧三个半指感觉障碍
桡神经损伤
垂腕、垂指畸形。
虎口区背面皮肤感觉障碍
尺神经损伤
手的精细动作消失。屈腕力减弱,环指和小指掌指关节过伸,拇指不能内收,其余四指不能外展内收。手部肌肉萎缩,呈‘’爪形手‘’畸形。尺侧皮肤感觉障碍。
五,坐骨神经损伤,来自腰骶丛神经,是全身最粗大的神经,分为胫神经和腓总神经。
六,腓总神经损伤,表现为足下垂,马蹄内翻足,跨越步态,小腿外侧和足背皮肤感觉障碍
七,胫神经损伤,胫神经肌支支配小腿后群肌,足底肌。损伤后表现为‘’勾状外翻足‘’。钩状足畸形。
腓总神经损伤
足下垂,不能伸足、提足、伸趾。呈‘’马蹄内翻足‘’畸形。行走时呈‘’跨越步态‘’。
小腿外侧和足背皮肤感觉障碍。
胫神经损伤
踝关节不能拓屈,足趾不能屈曲。呈‘’钩状外翻足‘’。
小腿后面及足底皮肤感觉障碍。
主要神经损伤临床表现:
尺爪桡垂腕,正中手似猿,腋损方形肩,股伤四头瘫,胫损勾状足,腓总下内翻。
脊柱与脊髓损伤:
胸部损伤:
腹部损伤:
肝损伤:
脾损伤:
肾损伤:
胃肠损伤:
胰腺损伤:
第十章:法医毒理学:中毒
法医毒理学(toxicology):主要研究与法律有关的自杀、他杀、意外或灾害事故引起中毒的一门学科。包括:毒物及药物滥用、环境污染和医源性药物中毒等涉及个体或群体的人身伤亡。
法医毒理学研究内容:法医毒理学重点研究常见毒物的性状、中毒途径、毒理作用、中毒症状、中毒毒量和致死量、中毒所致的病理变化、毒物检材提取及保存、中毒或死亡方式的法医学鉴定等内容。
法医毒理学的任务:为司法审判或民事调解提供科学依据,为有关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和证据。如确定是否中毒、何种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毒物剂量及中毒死亡方式等。
研究方法:
一,法医病理学检查:尸表检查其特征性的变化,以及尸体解剖检查有关器官的机能及组织病理学变化。
二,毒物分析化学检查:生物检材中的毒物判定,并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研究对象:活体、尸体及检材。
基本概念:
一.毒物(toxicant):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少剂量进入生物体内后,能与生物体之间发生化学作用并导致生物体器官组织功能和形态结构受损的物质。
二.中毒(poisoning):生物体由于毒物的作用,器官组织功能和形态结构发生变化而出现的疾病状态。
三.毒性(toxicity):是用来表达一种毒物造成损害的能力,分为:微毒、低毒、中毒、高毒和剧毒。
四.中毒量:凡能使机体发生中毒症状的毒物之最小剂量。
五.致死量:能使机体中毒致死的毒物之最小剂量。
六.中毒血浓度:出现中毒时血中毒物的最小浓度值。
七.致死血浓度:引起死亡的血中毒物最小浓度值。
二,毒物的分类
1.腐蚀性毒物。
2.金属毒物。
3.功能障碍性毒物。
4.农药。
5.杀鼠剂。
6.有毒植物。
7.有毒动物。
8.微生物毒物。
毒物的毒性作用类型:
一,局部及全身毒性效应
二,速发性和迟发性毒性效应
三,致敏和自身免疫反应
四,特异质反应
五,可逆性与不可逆性毒性效应
六,致癌、致畸等作用
毒物的转运、转化及其法医学意义
一,中毒途径
1.经消化道吸收
2.经呼吸道吸收
3.经皮肤或腔孔粘膜吸收
4.经注射吸收
二,毒物的分布
随血液循环原则上相对均匀地分布到全身各器官组织。但由于毒物本身的理化性状及生物转化特点,对组织器官表现出不同的亲和力。或由于器官组织解剖生理学的特点差异,有的则主要分布于一定的组织或器官。
例如:肝、肾~解毒器官
阿片或海洛因中毒~胆汁
皮肤、骨骼、毛发~重金属类
影响毒物作用的因素:
一,毒物因素:量、性状、进入途径、时间经过等。
二,机体因素:年龄、健康状况、营养状况、过敏性、体内蓄积等。
中毒方式:
一,自杀,服毒自杀,多见,自古有之。
二,他杀,投毒让他人自服。
三,意外,生活中误服,生产或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中毒。
四,其他,公害、药物滥用。
中毒的法医学鉴定:
一,中毒法医学鉴定的任务
为有关案件的侦查提供线索和司法审判或民事调解提供科学证据。
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1.是否发生中毒。
2.何种毒物中毒。
3.毒物是何时、以何种方式进入体内。
4.进入体内的毒物的量是否足以引起中毒或死亡。
5.死亡方式(自杀、他杀、意外或其他)。
二,检验鉴定步骤
1.案情调查~
2.现场勘察~
3.中毒症状分析~
4.尸体检验~
5.检材提取~
6.毒物分析及其结果评价~
7.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
常见毒物中毒举例:
一.强酸中毒。
1.强酸中毒机制:对接触部位产生强力的刺激、腐蚀、炭化作用,使局部组织和器官形成烧伤和坏死,外观呈暗红色或黑色。
2.症状:体表腐蚀征象明显,接触部位凝固性坏死、出血等。
3.尸检所见:明显腐蚀征象,消化道各层坏死、穿孔,重度肺水肿、支气管炎,肝肾细胞变性、坏死。
二.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急性麻痹型:严重循环衰竭,偶有抽搐,常在数小时内死亡。
2.急性胃肠型:呕吐腹泻,数小时至数天内死亡。
3.亚急性型:以肝肾损害为突出,全身软弱消瘦,持续数周至数月。
4.慢性型:少量多次进入体内,病程可达数年。
三,农药中毒。
1.尸斑明显,呈暗紫红色。
2.尸僵早而僵,肌肉挛缩。
3.口鼻周围白色泡沫。
4.瞳孔小,两侧不对称。
5.胃内有特殊的大蒜气味。
四,杀鼠剂中毒。
1.尸斑尸僵显著,窒息征象明显,脏器瘀血水肿。
2.抽搐咬舌,可在舌尖发现咬伤出血。
五,氰化物中毒。
1.大剂量即刻出现昏迷、呼吸困难及强直性痉挛,约2~3分钟死亡。
2.小剂量病程较长(10~30分钟)
3.血液、尸斑、肌肉呈鲜红色。
4.体腔有苦杏仁气味。
5.胃粘膜腐蚀可有出血。
六,CO中毒。
1.尸斑呈樱红色。
2.甲床、血液、肌肉鲜红色。
3.迁延性中毒时,大脑软化灶及心肌局灶变性坏死。
七,乙醇中毒。
中毒原因:1.主要为意外。2.偶见自杀。3.他杀少见。
早期抑制大脑皮层:兴奋期
抑制皮层下中枢、小脑:共济失调期
抑制脑干:昏睡期
豪言壮语,皮层下中枢兴奋,出现冲动言行。
胡言乱语,舌硬,步态不稳,易摔跌
低头不语,抑制状态
尸检所见:1.颜面潮红。2.内脏充血。3.体腔有酒味。4.实质脏器病变。5.其它伴随病变:气道内呕吐物、吸入性肺炎等。6.慢性酒精中毒性肝病、心肌病及脑病。
第十一章:法医物证学
法医物证学:是运用医学、生物学和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生物性检材的检验与鉴定的一门学科。
法医物证: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
法医物证鉴定:对与案件有关的生物性检材进行专门检验,判断它们在该案件中能否作为证据的过程。(逻辑严谨、程序合法。)
任务:1.亲权鉴定。2.个体识别。
意义:1.为侦查提供线索。2.为审判提供证据。3.为行政提供依据。
一,亲子鉴定
(一)亲子鉴定(paternitytesting):
应用医学和生物学的理论和技术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有亲生关系。
(二)发展史:
古代:(1)三国:滴骨验亲。(2)明代:滴血认亲。
现代:(1)年,欧洲将血型用于亲子鉴定。(2)年,美国开始亲子鉴定。(3)年,PCR技术发明,使亲子鉴定从排除走向认定。
当代:基于PCR的STR分型已成为非常成熟的技术手段,商业化试剂盒的开发和自动测序仪的应用,结果科学可靠。
(三)亲子鉴定的类型:
1,涉及民事纠纷:子女抚养、财产继承。怀疑产院调错婴儿、试管婴儿。
2,涉及刑事案件:强奸致孕案的生父确认。无名尸身源认定。杀婴或拐卖儿童案孩子身源认定。
3,涉及行政事务:移民涉外公证。失散亲人亲缘关系认定。计划外生育责任人确认或上户口。
(四)亲子鉴定的依据:
1.妊娠期限:±14天,早产儿、过熟儿。
2.性交能力和生殖能力:受精期间、试管婴儿。
3.遗传特征(遗传性状):最主要的依据。
1.遗传特征:
遗传特征是生物体表现的一切形态特征、生理特征和代谢类型的统称。
包括(1)多基因遗传特征(受多个基因控制和环境因素影响,如相貌、身高、智力)
(2)单基因遗传特征(受单个基因控制,遗传方式明确,不受环境影响)(遗传标记也即标记基因:可检测的,遗传方式明确的性状或基因)
2.遗传标记的分类:
(1)基因产物水平遗传标记:
A,血液细胞表面的遗传标记:红细胞型、白细胞型、血小板型。
B,血液蛋白质的遗传标记:红细胞酶型、血清酶型、血清型。
C,唾液蛋白质的遗传标记:Pm、Pa与Pb、Pr与Dr。
(2)DNA水平遗传标记:
A,长度多态性(RFLPVNTRSTR)。
B,序列多态性(SNPmtDNA)。
3.遗传标记选择:
用于亲权鉴定遗传标记的要求:
(1)遗传方式明确。
(2)具有遗传多态性。
(3)遗传标记的分型终身不变,具有遗传的稳定性和体细胞的稳定性。
(4)检测方法稳定。不同实验室、不同批次的结果相同。
基因产物水平遗传标记的局限性:
1.为基因编码产物,多态信息容量小,应用价值有限。
2.在基因表达过程中受许多因素影响,不能正确反映DNA多态性情况。
3.某些血型系统存在生理性变异和病理性变异,使判型错误。
4.易受环境中各种理化因素影响而失活,检材难以保存。
5.检测方法多样、复杂,技术、人为误差较大。
DNA遗传标记的优点:
1.直接检测遗传物质DNA的组成,不受表达过程环节影响。
2.是显性遗传标记,遗传路径明确。
3.多态性程度高,可达到肯定和否定结论。
4.可进行复杂亲权关系鉴定。
5.检材类型广泛。
6.比较稳定,不易受生理、病理影响。
4,DNA标记的发展
第一代限制片段长度多态性(RFLP)
第一代可变数目串联重复(VNTR)
第二代短串联重复序列(STR)
1第三代万单核苷酸多态性(SNP)
5,DNA多态性
即DNA的结构在不同的个体或等位基因之间存在差异。其本质是由于进化过程中各种原因引起染色体DNA中核苷酸排列顺序发生了改变,即产生的DNA片段(长度多态性)和DNA序列(序列多态性)在个体间的差异。
(1)长度多态性。短串联重复序列(shorttandemrepeat)(STR),也叫微卫星DNA,是由2-6bp长的‘’核心序列‘’串联重复构成。STR在人类基因组中分布广泛,平均每6~10kb就出现一个。绝大多数位于非编码区,极少数在编码区域。
(2)序列多态性。单核苷酸多态性(SNPs),是指基因组内特定核苷酸位置上存在着2种不同的碱基,其中较少的一种在群体的频率不少于1%,通常表现出二态性。
优势:1.丰富。2.遗传稳定性。3.难检检材。
(五)亲子鉴定的原理:
检测遗传标记的表型,观察是否符合相应遗传规律,并进行统计学计算,判断血缘关系。
1.常染色体遗传标记原理:
(1)否定亲生,在肯定孩子的某一遗传基因必然来自生父(生父基因:obligatorygene,OG),而假设父(allegedfather,AF)不带有这个基因时,可以排除他是孩子的生父。
(2)不排除亲生:在肯定孩子的某一遗传基因必然来自生父,而AF也带有这个基因时,不能排除他是孩子的生父,这时可以计算他与孩子具有亲生关系的相对机会有多大。(不能肯定亲生)
两个概念:
1.父权指数(paternityindex,PI),
H1:争议父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H2:随机无关男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PI=AF提供OG成为小孩生父的可能性:RM提供OG成为小孩生父的可能性。
2.父权相对机会(relativechanceofpaternity,RCP),简称父权概率(以W表示),表示争议父是孩子生父的相对几率是多少。RCP=PI:(PI+1)
(六)亲子鉴定方法:
流程:各种取材~DNA提取~PCR扩增~电泳分离检测~结果分析评估
(七)结果判定
分型结果(多个遗传标记联合检测):
1.违反定律:(1)突变(亲生);(2)非亲生。
2.不违反定律:(1)亲生;(2)非亲生/巧合。
累积非父排除概率超过0.:
1.双亲鉴定:15个以上。
2.单亲鉴定:18个以上。
法庭科学DNA亲子鉴定规范:
1.适用标准三联体。
2.判断规则(应用多个遗传标记系统进行亲子鉴定,在求得每个遗传标记系统的父权指数后需进一步计算累计父权指数,并以此判定亲权关系,累计父权指数CPI)
计算所有检测的遗传标记PI值,
(1)CPI<0.,排除亲权。
(2)CPI大于00,支持亲权。
(3)0.≤CPI≤00,应通过增加检测的遗传标记来达到要求。
亲权鉴定技术规范:
1.适用标准三联体和二联体。
2.判断规则:(累计非父排除率超过99.99%的多个遗传标记联合检测结果)
(先数基因座即比对X,Y染色体,基因座有3个以上不符合遗传规律,即排除亲权。所有的都符合,还要计算CPI≥00时,才支持亲权。遗传规律即每一组X,Y染色体至少有一个与父和母相同→孟德尔遗传规律)
(1)3个以上基因座不符合遗传规律,排除亲权。
(2)所有基因座均符合,CPI≥00,支持亲权。
(3)特殊情况处理:
A,均符合但0<CPI<00,增加其他DNA遗传标记未发现不符合,支持亲权。
B,发现1~2个基因座不符合遗传规律,增加检测遗传标记,计算后若CPI≤0.,排除亲权;若0.<CPI<00,不排除亲权。
鉴定意见以CPI为依据,记住两个数字0.和00
第十二章:个体识别
一,概述
个体识别(personalidentification):以生物性检材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应用生命科学技术和法医学理论判断两份检材是否同一来源。
常见生物性检材种类:血痕。精斑。毛发。唾液和唾液斑。软组织。硬组织(骨和牙齿)。
生物性检材的个人识别过程:肉眼检查~预实验~确证试验~种属鉴定~个体识别。
二,血痕(bloodstains)
血痕检验的目的:1.是否血痕。2.是人血还是动物血。3.血痕的个人识别。
1.肉眼观察,数量、分布、位置、大小、形状、范围、色泽、相互关系,从而达到推断案情的目的。
2.预实验,即筛选实验,是血痕一定呈阳性反应,预实验阴性即可认定不是血痕或血痕已破坏。
3.确证实验,阴性不能否定血痕,只能说未发现血痕。
4.种属检验,血清学方法、细胞学方法、生化方法。
5.血痕的个人识别,血痕血型测定、血痕的DNA分析。
DNA分型的应用:1.以人找物。2.以物找人。3.以物找物。4.以人找人。
三,精液斑
预实验,阳性结果说明含有酸性磷酸酶,可能是精斑。阴性结果说明检材不是精斑或精斑酸性磷酸酶被破坏。
四,唾液和唾液斑
唾液在白色背景上常呈淡黄色,在紫外线下发出淡青色荧光。
五,毛发
提取时注意要用镊子提取,不能损坏其附着物。
六,骨骼检验
骨骼的性别差异以骨盆最为明显,其次是颅骨。
七,牙齿检验
人与动物的牙齿差别较大。食肉类动物尖牙发达,食草类动物侧切牙、磨牙发达。
可以进行年龄推断。推测生活特征。
八,其他组织
组织、肌肉。石蜡包埋组织。病理切片。
九,个体识别结果评估
1.遗传标记的系统效能。
2.遗传标记对个案的鉴定能力。
原理和方法,不同样本分型结果:
(1)不一致,排除同一个体。
(2)一致,A:同一个体,B,不同个体分型一致。
第十三章: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medicaltangle):医患双方由于对诊疗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并且要求追究责任或给予民事赔偿,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医疗纠纷的类型:
按照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分类:
一,医源性:医疗过失纠纷,非医疗过失纠纷。
二,非医源性:无医疗过失纠纷,患方原因引起。
按照不良后果:涉及死亡,伤残,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其他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
一,医患双方自行和解。
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损害鉴定。
四,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五,仲裁委。
医疗事故(medicalnegligence/malpractice):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四个要件:
一,主体的合法性,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二,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有诊疗护理过失,过失具有违法性。
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
四,损害后果和过失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的鉴定:
一,谁来鉴定:各地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
二,鉴定如何进行:医学会组织双方在专家库内抽取相关专业的奇数临床专家,约定时间,组织双方共同参与专家鉴定会,由专家合议并书写鉴定意见,最终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报告。
三,首次鉴定:市级地方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
四,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
五,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分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行政处罚。
二,民事责任:民事赔偿。
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弊端和争议:
一,医学会隶属于卫生局/厅,卫生局/厅又是医疗机构的管理部门,二者关系密切无法保证中立。
二,专家合议制,由医学会盖章,没有具体责任人,没有出庭质询,证据效力缺失。
三,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医疗机构有过失的,患方不能得到赔偿;构成医疗事故的,患方才能得到赔偿,且没有死亡赔偿金。
医疗损害: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medicaldefective/fault/malpractice/negligence/error: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诊疗护理行为能力和注意义务,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因主观上缺乏必要的谨慎而未履行注意义务。),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即《侵权责任法》54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
一,谁来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鉴定如何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对医患双方进行听证,并参考临床相关专业专家,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盖章出具鉴定意见书。
医疗损害的四个要件:
一,存在医患关系。
二,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违法,或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三,患者发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
四,损害后果和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
一,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如有过失,过失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如过失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是多少(过失参与度)。
二,涉及死亡的,一定要复核死亡原因;涉及伤残的,我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医疗损害鉴定过失参与度:
全部因素,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行为造成,参与度90~%
主要因素,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行为造成,其他原因起次要作用,参与度60~90%
同等因素,损害后果由医疗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参与度40~60%
次要因素,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行为起轻微作用,参与度20~40%
轻微因素,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行为起轻微作用,参与度1~20%
无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全部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行为参与度为0
医疗损害鉴定依据的法律:
一,侵权责任法。
二,医疗法规、常规。
三,司法鉴定法规。
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的优势和弊端:
一,强调注意义务,比法规更高的要求。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对更能维护患方的赔偿利益。
三,有法律要素的完整性,更适合法庭需求,对医患双方都有相对利益。
四,法医鉴定人不从事临床工作,需要依靠临床专家的专业意见。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的区别:
一,鉴定的主体不同(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
二,鉴定的依据不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
三,认定医疗过失的标准不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诊疗义务)。
四,鉴定负责制不同(集体负责/鉴定人负责)。
五,评定损害后果的方法不同(死亡、残疾、功能障碍/+机会丧失)。
六,鉴定结论适用的范围不同(行政调解/司法审判)。
七,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
八,法医责任不同(专家参与/鉴定人)。
法医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一,法医病理解剖,明确死因。
二,伤残等级评定,认定伤残损害后果。
三,作为法医专家,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作为鉴定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五,出庭参与质询,协助法院庭审。
鉴定意见内容举例:医院对xxx的诊疗过程存在误诊误治的过错,其过错与xxx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60~90%。
内容:医方是否有过错过失,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行为,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建议责任参与度为多少。
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
一,医院原因
二,患者原因
三,社会原因
无名心